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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仓市雅**份有限公司与包**、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除太仓**化纤厂所有的越剑YJ1000M型高速电脑加弹机1台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属太仓**化纤厂所有的越剑YJ1000M型高速电脑加弹机1台进行拍卖、变卖,以41000元的最高价成交。另本院另案拍卖了48台喷水织机,经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其中65000元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03515元。

  • 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安吉百**有限公司、安吉百**有限公司孝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安吉百**有限公司、安吉百**有限公司良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安吉百**有限公司、安吉百**有限公司杭垓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天津信**限公司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限公司与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边兴业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存在四个争议焦点:一是再审中原告能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二是原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如不能继续履行,违约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是原告开荒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四是原告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

  • 张**与晋爱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无法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撤回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的起诉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没有好转,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儿子刘*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告请求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

  • 郜某某与范*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本案中,上诉人范*甲与被上诉人郜某某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关于女儿范*乙的抚养问题,一审征求了范*乙的个人意愿,判决由郜某某抚养更为合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审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正确,分割也较合理。对于上诉人范*甲所称的共同债务问题,因一审并未涉及,二审也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一审判决的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因双方已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双方应按和解内容执行,因此,此项判决不妥。综上,上诉人范*甲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 刘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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